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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私家调查;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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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四条之规定: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
前款所称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


但在司法实践中,现役军人(包括士兵及军官)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,并非全部是退伍费/复员费/转业费,一般义务兵退出现役,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、医疗补助费、退伍差旅费、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、当月剩余伙食费等。士官退出现役,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、安家补助费、回乡生产补助费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、奖励工资、住房补贴和公积金、伤亡保险金、退役医疗保险金等。根据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的规定,对自主就业的士兵,还可以从地方人民政府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助。军官退出现役,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、安家补助费、离队差旅费、奖励工资、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、医疗保险基金、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、军粮差价补贴等,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,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。


不同的补偿项目,分割规则也不一样,性质属于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。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,比如医疗保险、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。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,直接进行分割,比如补充养老保险,住房公积金,住房补贴等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还要结合你们结婚的时间,军人服现役的时间等确定。